第十七条
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进行国家指定的新技术试验、示范,开展专业调查、监测、预报、宣传、普及科技知识,指导农民技术人员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等,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经济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合同应当包括约定的标的、酬金、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分成比例、违约责任和风险分担责任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