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