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内土地的,占用的资源和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