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按程序审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由南岳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