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