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寺观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其周边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宗教活动场所需要修缮的,其修缮方案应当经南岳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