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寺观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其周边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宗教活动场所需要修缮的,其修缮方案应当经南岳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