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意见书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