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经南岳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下列规定报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一)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二)其他建设项目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经南岳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