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经南岳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下列规定报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一)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其他建设项目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经南岳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