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的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