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南岳衡山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和景区内村(居)民搬迁补偿安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