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二)倒灌瓶装燃气的;(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