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