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