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二)水文测报设施、防汛信息系统、生物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三)水毁工程的修复;(四)防汛物资储备;(五)抗洪抢险;(六)其他防汛费用开支。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