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二)水文测报设施、防汛信息系统、生物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三)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物资储备;

(五)抗洪抢险;

(六)其他防汛费用开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