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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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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措防洪资金:

(一)财政安排资金;

(二)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依法用于防洪的资金。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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