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医疗站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