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医疗站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