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急救医护人员应当按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实施现场应急救护。伤病员需要转送接诊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向伤病员或者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急、危、重伤病员或者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已明确救治医疗机构的,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及时将伤病员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且无亲属在现场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根据伤病员情况按专业分类及时、就近送往接诊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