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急救医疗站实行24小时急救医疗值班制度。

急救医疗站接到"120"调度中心指令,除不可抗力外,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

急救医疗站不得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