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取得清真标识牌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并保持其清晰、完整。停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将清真标识牌交回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基本供应点停止营业的,应当在停止营业三十日前告知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识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