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对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免费发放清真标识牌或者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标识牌(以下统称清真标识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并书面说明理由。取得清真标识牌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享受市人民政府给予的扶持和优惠。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