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广电和旅游、市政和园林等部门对历史街区内建(构)筑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建立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