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街区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街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