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历史街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专项资金来源为:(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三)历史街区合理利用所得;(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