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历史街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机构负责历史街区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广电和旅游、市政和园林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