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