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保护标识、介绍牌的,由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