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