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