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历史街区修缮和改造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建新如故、以复其貌的原则。在历史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或者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