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对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历史街区内毗邻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其他建筑,应当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风格和空间环境相协调。"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围合区域内毗邻骑楼街区的建筑的高度、色彩、风格不得破坏骑楼街区原有的天际线和视觉环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