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原申报程序核定公布。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