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经核定公布的历史街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介绍牌。经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介绍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保护标识、介绍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