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历史建筑由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征求产权人(管理人)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属县辖范围内的,报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属城区范围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申报历史建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概况;(二)产权归属情况;(三)建筑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说明;(四)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