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历史街区内建成30年以上,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密切相关的;(四)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