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符合历史街区申报条件,县(区)人民政府不申报的,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县(区)人民政府申报;仍不申报的,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申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