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