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