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辆在市区范围及其他设立禁鸣标志的区域、路段内鸣喇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