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辆在市区范围及其他设立禁鸣标志的区域、路段内鸣喇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