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居民家庭使用音响器材、各类乐器或进行娱乐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居住区、广场、公园等区域,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