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居民家庭使用音响器材、各类乐器或进行娱乐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居住区、广场、公园等区域,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