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各种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