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各种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以及其他设立禁鸣标志的区域、路段内鸣喇叭。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执行紧急公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夜间执行紧急公务应尽量避免警报器长鸣。

火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禁止使用汽笛。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