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各种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以及其他设立禁鸣标志的区域、路段内鸣喇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执行紧急公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夜间执行紧急公务应尽量避免警报器长鸣。火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禁止使用汽笛。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