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铁路、轻轨等交通干线,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