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或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

进行午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