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进行工程设计应当包含施工期间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编制工程预算应当包含施工期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专项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声污染的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达标排放施工噪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