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给予施工单位合理的施工工期,避免为缩短工期增加午间、夜间作业时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