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机械或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