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机械或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