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机械切割、加工等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