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依法制定并实施辖区范围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计划。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