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依法制定并实施辖区范围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计划。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