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业生产活动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