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限期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应当在居民住宅销售场所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